黔西南州首例州中院二审独任审理案件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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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宣判,系黔西南州首例。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买卖合同纠纷因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案二审依法采用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于庭后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其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增加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第九十二条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类别增加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下一步,黔西南州中院将不断规范二审案件独任审判、组织法官深入学习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来源:民二庭、研究室

审核:陈萍

编辑:张凤利

投稿邮箱:qxnz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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