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律师什么是农村土地ldquo

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系年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最繁华地段兴义大道中国金州·体育城A1组团A1-13幢、、号室,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独立办公室24个,律师接待谈判室1个,多媒体多功能会议室1个。主要从事业务有: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设施工合同、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拆迁安置、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消费权益、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辩护、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经济犯罪辩护、融资借款、死刑辩护、刑事自诉、继承纠纷、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工商查询、公司犯罪、国家赔偿、合同审查、火灾赔偿、经济仲裁、矿产纠纷、民间借贷、私人律师、法律文书代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信调查业务等。

“麦穗稻禾争上长,农人芒种中耕忙”

夏收夏种工作在紧张有序开展中

一些土地纠纷也随之产生

拖欠土地租金、侵占他人农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障?

通过以下两则案例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规则

为农耕工作送去和谐之风

案例一

案情回顾

王某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非本村的张某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土地4亩,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每亩地元。如乙方在租期内不再耕种,则需赔付甲方租期剩余年份的地租,每年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年6月向王某支付了第二年的部分租金元,承诺年底支付剩余租金元。年关降至,王某多次向张某催交租金,张某均以欠债为由拒不支付,并提出不再租赁该块土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土地租金合计元。其间,王某见土地被搁置,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种植。

案情回顾

我国稳步推进和完善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也就是将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农户可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从而享有租金利益,而他人可以依法种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土地享有收益。

本案中,王某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为土地发包方,王某属于承包方,王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但考虑到王某在张某搁置土地期间已经自行对土地进行种植,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租金2万元。

法官提示

承包农户在出租土地时需注意:一是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例如田地范围大小、经营期限等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二是出租后,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农户的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承包权依然存在;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租方,三者之间分别属于单独的合同关系,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案例二

案情回顾

刘某与陈某均为某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年,刘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署了《土地确权协议》,载明刘某的确权土地的范围,面积为2.05亩,承包期限自年12月31日至年12月31日。后来,刘某长期外出未耕种这片土地。承包临近土地的同村人陈某,将自家大棚延伸到刘某土地。刘某回家后见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拆除大棚。

法官说法

《民法典》和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拥有对土地的实地占领、控制的权利。

本案中,刘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长期外出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但也并未违反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依据刘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到年,在此期间刘某享有对该块土地的独占性占有,任何人不能剥夺,故刘某将自己大棚盖到了刘某承包的土地上的这一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应予排除,最终法院判令陈某拆除大棚。

法官提示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农地耕地撂荒将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带来一定影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农业部也曾出台相关文件,引导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规范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

对于承包农地,农户可以自己耕种,也可以流转承包地。《民法典》通过清晰的权利体系安排,明确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农户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流转期限届满后土地仍回到农户手中。农民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流转安排,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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