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屠商入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入驻屠户(商)合作(生猪代宰)合同》约定,我公司特制定本入场须知:
我公司向各屠商提供生猪代宰服务,收费标准按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文件执行,各屠商必须于生猪入场之日向我公司支付生猪代宰费用;生猪屠宰数量和生猪代宰费用总额以我公司屠宰场入场记录的数据为准,生猪代宰费用拖欠不得超过3日。
一、我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场(厂)验收制度》,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生猪我公司有权拒收。病猪、死猪、公猪、未开具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生猪和证物不符的生猪禁止入场,禁止进入待宰圈待宰。若屠商不听我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将上述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生猪入场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查出,有权当场销毁并不得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我公司有权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屠商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元/次。若因我公司工作人员(入场检查验人员)明显不负责任导致不合格生猪进场的,是工作不力,我公司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元/次。
二、为确保待宰生猪有充足的宰前静养及留观时间,生猪入场时间为每天15:00—19:00,超过该时段的生猪禁止入场。屠商必须按我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的圈舍关好生猪并打好烙印,不打烙印的生猪不予屠宰。
三、我公司建立并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肉品质量负法律责任,各屠商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及检疫合格后,有权向我公司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在未取得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我公司。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我公司将坚决制止出厂、上市,并监督屠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我公司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驻场官方兽医申报屠宰检疫。我公司有权对屠商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屠商委托代宰的生猪确保“瘦肉精”、水分等检测含量不超标,一经查出由该屠商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五、我公司有权对屠商进行管理。屠商应服从和配合我公司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生猪屠宰期间,生猪及其产品不得落地,屠宰完毕生猪及其肉品凭“两证两章”出厂。各屠商不得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从屠宰车间吊检设备上取下或私自运出屠宰场,对违反规定的屠商,我公司有权拒绝屠宰并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元/次。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驻场官方兽医有权拒绝检疫并可追究该屠商法律责任。
六、各屠商应注意维护屠宰场内外(进场道路)环境卫生和各公共设施设备,屠宰场夜间生产时段,除运输生猪产品车辆可以进入屠宰场停车场内,其余闲杂车辆一律不得入场。生产时段以外,上述车辆不得停放于屠宰场进场道路上,因肆意停放造成道路卫生污染的,我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屠宰服务并进行处罚,罚款元/次。对蓄意破坏、毁坏我公司屠宰场内设施设备的屠商我公司有权进行处罚,罚款元/次。对割断水管、肆意浪费用水的屠商发现两次以上,我公司将取消其入场资格,拒绝为其提供代宰服务。
七、各屠商应尊重我公司工作人员及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注意自身言行,严禁扰乱生猪屠宰与检疫检验秩序。对蓄意侮辱、攻击我公司工作人员和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的屠商,第一次发生上述情形的,我公司有权予以处罚,罚款元/次。第二次发生上述情形,我公司将取消其入场资格,拒绝为其提供代宰服务并追究该屠商法律责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驻场官方兽医有权拒绝检疫并可追究该屠商法律责任。
八、本入场须知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若各屠商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我公司主管部门即XX动物卫生监督所反映、申诉,反映申诉期间,本入场须知不停止执行。
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