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律师在他人欠条上签字,会承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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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系年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最繁华地段兴义大道中国金州·体育城A1组团A1-13幢、、号室,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独立办公室24个,律师接待谈判室1个,多媒体多功能会议室1个。主要从事业务有: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设施工合同、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拆迁安置、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消费权益、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辩护、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经济犯罪辩护、融资借款、死刑辩护、刑事自诉、继承纠纷、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工商查询、公司犯罪、国家赔偿、合同审查、火灾赔偿、经济仲裁、矿产纠纷、民间借贷、私人律师、法律文书代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信调查业务等。

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年年底前还清。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张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小张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张已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如果借贷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签署保证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同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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